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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公证死” ,谁来公证公证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2日01:04  红网

  黑龙江大庆市的老人何淑芹2007年4月21日才因病死亡,可是其前儿媳在为自己的女儿也即老人孙女办理相关财产继承手续时,却发现,早在1999年,婆婆就已经死亡,财产也悉数给了自己的前夫和其现任妻子。更让人蹊跷和不解的是,老人尚在人世,公证处竟然出具了其死亡的公证书。(7月21日《正义网》)

  整个事件其实皆因相关财产的继承而起,在上百万元的房产面前,老人的儿子没有能守住孝道精神,老人于是被公证死亡。很明显,这是中国传统孝文化在一些人思想里,被严重矮化和贱踏的案例,是孝道的悲哀。但除此之外,公证部门的虚假“公证死亡证明”,却也反映出中国公证制度的诸多乱象。比如2006年成都发生的房主被购房人“公证死”,比如2008年郑州出现的老人被女婿“公证死”等等。

  公证制度建立的初衷,无疑是为保留相关法律证据、维护相关法律权益做司法证明。一份真实、合法、有效的公证书,可以免去相关公证人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也可以让法律的威严得到有效彰显。但如果一份公证书,是虚假的,那么,其可怕程度却也相当严重。比如何淑芹老人“被死亡”的公证,就让其身后之事陷入一片迷雾,让其真正的遗愿无法实现,而居心叵测者却从中受益,法律也在其中蒙羞。

  公证做为一种司法证明,是法律的有力补充。但从目前频频出现的假公证来看,像“谁来审计审计局”一样,公证也面临着一个现实与迫切地难题:谁来公证公证处?

  法律在赋予公证处做公证这一司法证明的权力时,却同时也把公证部门能不能秉公而行的法律风险转移给了社会。于是,绝对的权力导致了有可能存在的巨大公证漏洞。比如何淑芹老人被“公证死”事件,无论有什么样的原因,公证部门都无法在一个老人尚活在人世时,对其做出已经死亡的司法证明。这其中的制度漏洞和可能存在的诸多猫腻,警醒我们,应尽快建立起针对相关公证制度的法律约束,将公证处的公证行为置于阳光之下,置于严格的监督制度之下。

稿源:红网 作者: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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