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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刺伤人 东家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2日01:58  海峡都市报

  两伤者共索赔20万,要求厂方承担连带责任

  N本报记者 魏柳菁 见习记者 韩影

  7月21日 丰泽区法院

  为劝阻外来人员进入宿舍,保安周某与他人起了争执并被殴打。之后,周某找来一把钢刀,将其中一人砍成重伤。法庭上,周某被指犯有故意伤害罪,而其东家也被伤者推上被告席。原告方请求法院,判决厂方与保安连带赔偿 20万元损失。

  工厂该担责吗?巨额赔偿应由谁来支付?昨日上午,丰泽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

  劝离外来人员被打

  保安持刀砍伤3人

  30岁的周某来自湖北,原是丰泽东海街道宝盖工业区一食品厂的保安。去年11月8日晚,刘某等4名男子进入该食品厂女工宿舍喝酒。由于厂里有规定,不允许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员工宿舍,周某随后进入女工宿舍劝阻,不料与对方发生了争吵,言语冲突很快演变为打架斗殴,势单力薄的周某很快就落在下风。

  被打后,周某跑回宿舍找出了一把钢刀,并通知了工厂的另一保安侯某,说“有人来闹事”,侯某随即拿出钢管与周某前去处理此事。当二人行至某服装厂附近时,正好和刘某等人相遇。在混乱中,侯某忙去报警,周某一人则持刀乱砍,3名男子陆续倒在血泊中。法医鉴定,刘某腹部被刺导致肝脏破裂,已构成重伤;另外两名男子则一人受了轻伤,一人受了轻微伤。次日凌晨,周某主动投案自首,检方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对他提起公诉。

  【庭审】

  伤者告东家连带赔偿20万

  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周某的东家某食品厂没想到,自己因此也吃了官司。

  起诉方是漳浦人刘某两兄弟。案发后,受重伤的刘某申请了伤残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两人随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周某与食品厂共同赔偿给两人造成的各项损失共20多万元。

  “周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二人的合法权益,而食品厂作为周某的雇主,应对周某履行职务中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与周某连带赔偿损失。”法庭上,原告的律师举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9条规定,“根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砍人属个人行为厂方无需担责

  厂方律师认为,伤者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事故并非在周某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公司无需对周某的行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厂方律师称,血案并非发生在厂区范围之内,且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周某为了维护自身的人身安全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并非是履行工作职责中所发生的行为,不属于公司职务行为。而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及数额过高,于法无据。

  此外,原告所说的司法解释并不适用本案。因为该条款针对的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非法人主体的雇佣关系,而食品厂有法人身份,不适用该条款。且在案发后,工厂已为周某代付伤者1万多元医疗费,使对方得到及时救治,防止了危害后果扩大,工厂已尽了应尽的责任。

  但伤者方认为,周某是出于工作职责才与其发生纠纷,而案发地处于食品厂的新旧厂址之间,厂方应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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