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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名存款忘了密码 储户遭拒绝

  2000年1月31日,市民黄先生到某银行磨子桥支行以自己笔名“沈某”的名义存款6万元,去年6月,当他到银行支取这笔钱的时候却发现自己已经忘记了当初设置的密码。令他意外的事情发生了:虽然手里攥着存款原始凭据的黄先生却因为无法证明“沈某”就是自己而被银行“拒之门外”。昨日上午,武侯法院开庭审理了黄先生状告该银行要求兑付这笔钱和利息一案,经过审理,法院宣布择日宣判。据悉,这是我市首例“非实名制存款”引起的纠纷。

  案例

  10年前笔名存款忘了密码

  说起当时的事情,黄先生记忆犹新:2000年1月31日,他拿着6万元去存款,当时存款并没有实行“实名制”,他就以笔名“沈某”的名义将这笔钱存了“定活两便”,并设置了密码。时隔两个月,“实名制存款”开始执行,这之后,他没有收到银行要求他前来更换名字的通知。

  去年6月,有同事向他借钱,黄先生慷慨地拿出当时的存款凭据和密码,让同事去支取,可是由于密码错误,这笔钱无法取出,过后,黄先生无论如何也想不起当年的密码了。“按照存钱时的规定,如果想不起密码,只要挂失后,凭凭据就可以支取,可是银行说,现在必须要拿出沈某就是我本人的证据,否则就不能挂失,更不能支取。问题是,沈某是个虚拟的人,我怎么才能找到银行要的证据呢。”为了这6万元钱,黄先生多次找到银行要求协商处理,均被拒绝。

  原告

  有存款凭据却被银行拒绝

  昨日在庭上,黄先生的代理律师拿出了三条证据,证明当时存款人“沈某”就是黄先生。第一,单位开的证明,黄先生所在单位“省委党校”出具证明表示,黄先生曾经用过沈某的名字处理事情。第二,黄先生持有的存款原单凭据。第三,一份法院委托的笔迹鉴定,存款原单上的签字为黄先生的笔迹。律师表示,实行存款实名制后,银行有义务通知当事人来更换名字,可是黄先生并没有得到通知,另外,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的规定,银行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来规范过去的行为,过去的行为只能用过去的规定办理,也就是黄先生的事情得用实名制以前的规定办理,挂失后凭凭据支取存款。“忘记密码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不能因为忘记密码而承担无法取钱的责任。”

  最后,代理人用逆向思维提醒法庭,如果黄先生是冒充沈某的名义取钱并和银行发生纠纷,为什么“沈某”还没有出现,如果“沈某”出现了,他没有存款凭据,银行会让他支取吗?另外,谁会用诉讼的方法冒领别人的钱,如果被揭穿,这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被告

  非实名支取央行早有规定

  虽然黄先生的代理人底气十足,但银行方的工作人员则表示:第一,证明曾用名是公安机关的事情,单位并不具有这个权利。第二,原始凭据签名是黄先生的笔迹并无意见,但不排除当时是黄先生代替沈某在存钱。根据银行的规定,代替存钱可以,代替取款必须要取得沈某的授权或者知道密码,否则不被允许。银行实行实名制是法律的规定,大家都知道,不需要逐个通知,导致今天不能取钱的原因是黄先生用假名存款并忘记密码的行为,银行只是照章办事,同时也是为存款人负责。另外,银行方表示,对于以前非实名制存款的支取,2008年的时候央行有个规定,必须要有密码,否则就要有身份证明和存单。

  最后,银行方无奈地表示,因为始终无法排除沈某这个人存在的可能,因此银行不能给黄先生钱,除非法院判决。 陈畅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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