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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高度权威是法治先进国家的常态

  近期,媒体报道的多起有关司法权威的法治事件,值得深思。例如,重庆一工业园区管委会就当地养殖户与爆破公司的诉讼,给一审法院发出措词强硬的公函,要求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结果是法院的判决与公函要求一致。还如,陕西国土资源厅在一起“民告官”的诉讼中败诉,面对生效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法律专家参加的协调会,作出决定否定了法院判决。结果使矛盾激化,事态升级。再如沈阳市一些医疗机构聘请公安机关和派出所领导做安保工作副院长,以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感,使医患纠纷明显减少等。这些事件虽没有直接联系,但从社会规律看,却蕴含着逻辑上的相关性:当前司法权威很容易受到严重挑战和削弱,任其发展,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就是奢望。

  所谓司法权威,就是司法追求公平正义,在社会获得高度公信力;就是公众有了争执纠纷,善于通过司法解决而不寻求权力帮助;就是公共权力尊敬司法,不会干预也无法干预司法活动;就是当事者不同意司法裁决,也会服从而不去诉诸极端手段。用一句话概括司法权威,就是司法得到社会普遍尊重和服从,说话有效。

  司法权威是现代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没有司法权威,法律就没有权威和效力,也就没有法治。树立高度的司法权威不仅是人类社会的应然状态,而且在一些法治先进国家已经成为实然常态。例如美国2000年总统大选时,由于候选人布什与戈尔对佛罗里达州选票的统计问题发生极大争议,影响到谁当总统,争议诉讼到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一锤定音,使布什就任了总统。事后,戈尔表态:“现在最高法院已经说话,尽管我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但我接受它”,这一诉讼过程和结果显示出美国司法的高度权威。我们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创造更加先进,更加符合国情的法治社会,亟须树立司法权威。

  当司法不对法律负责,而放弃公正的追求;当谁都可以随心所欲藐视司法;当社会形成对司法选择性服从的习惯时,司法就不过是形式特殊、程序繁琐的一般社会活动而已;一旦有人可以对司法指手画脚发号施令、组织以维稳、个人以上访给司法施加压力,或可以理直气壮地拒不执行司法裁决,而司法面对这类现象却顾虑重重、委曲求全、无能为力时,则意味着司法权威被挑战所撼动和削弱。这种司法将丧失惩恶扬善扶正祛邪的能力和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功效,司法不仅无法在社会需要时发挥作用,还可能成为矛盾一方。那时依法治国将失去司法保障;执政措施将难获司法支持;社会矛盾将愈加复杂;案结事了将更趋艰难,对全社会有百害而无一利。

  明乎此,对沈阳以警力保护医疗机构的苦衷就不难理解。固然,稍有法律常识或社会经验的人,都能知道沈阳的措施不是高招儿而是下策,但出此下策,岂不正是因为社会司法权威缺失,难以依法解决医患纠纷,所以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司法权威减弱,花钱买平安或强力维稳就无可避免,对司法权威又会造成冲击,于是恶性循环由此形成。社会发展的定律就是,社会削弱司法权威,无异自毁长城,后果必定超出司法范畴,而成为伤及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社会灾难。对此,不能懵懂漠然,必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越是社会转型时期,越是社会矛盾凸显,越是群众利益多元,越应高度重视强化法治精神,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如果说,树立司法权威,对社会而言,是完成一部鸿篇巨制的著作,那么,就需要社会各界写就各自的章节。这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使立法完善法制保障,也要从司法自身和社会环境同时着力。司法乞求社会赐予权威,无济于事,但社会却必须维护司法权威,因为司法权威不是司法的利益而是公众的福祉。从国家领导者、各级国家机关和普通公众都必须尽到各自义务。

  司法自身能动性对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人必自尊,而后人尊之”同样适用于司法。公生明、廉生威,司法必须自重自律,敬畏法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执法必严、有错必纠,树立自身的公信力。傲慢自大、僵硬封闭、玩忽懈怠以及唯唯诺诺等不良作风,只会戕害司法权威,必须坚决防范。但以为仅靠司法的单兵作战、单打独斗而树立起权威,也不现实,因之,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要求“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权威的司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面对我们在缺乏深厚法治文化积淀、历史经验和社会意识的国情基础上的法治建设现状,如何创造、改造司法权威所需客观环境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和任何人及社会组织都会犯错误一样,也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司法制度和永不出错的司法活动,以不犯错误为条件而承认司法权威,就等于永远否定司法权威。我们不仅应该监督司法,还需监督和排除权力挑战和削弱司法权威的障碍,以此带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的社会意识和时代风尚。树立司法权威,需要大批具有信仰法律尊重司法的现代道德素养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国家机关,必须率先垂范。必须克制干预指挥司法的冲动,杜绝重庆出具公函单位的那种非分之想和违宪行动,即把国家司法机关当做驯服工具,要求为地方局部利益的所谓“大局”服务。这样使神圣的司法沦为行政权力的附庸的滥权行为,对司法权威最具杀伤力,对社会负面影响的严重性不可低估。

  尽快树立起司法权威是国家科学发展和建设的需要,也是对我们民族智慧和素质的考验。对此全社会既要有目标、有信心,更要有理性思考、落实法治精神的积极实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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