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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客

  诚信之难

  作者:何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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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作为一种顺其自然的生活方式,究竟在何时被人们弃之如敝屣,已是永不可考的历史之谜。但我们都能看到一点,诚信在古希腊时代就不是一以贯之的美德,在古罗马时代更加受制于政治场域中的帝王将相的治理术。还需要我举证么?通览城邦时代美德日渐式微的柏拉图著作,我们看到的显证之一就是诚信正在沦丧——柏拉图对诚信作为美德的期望,恰好说明了他眼睁睁目睹诚信沦丧之宿命的无限凄凉。

  诚信之难,在政治生活中已是毫无疑义的事情,在世俗生活中则还可能有一线生机。这正是希腊晚期亚里士多德日趋现实而保守的公民美德观的背景,更是古罗马帝国时代法学家赋予它至高尊荣的动因。众所周知,诚信不仅被定为私法领域的伦理基础,还被普适性地拔高为关乎“正义”的三大原则之首——“诚实生活,勿伤他人,各得其所”。这一尊荣当然看上去很美,也很朴素,甚至还是一种毫无难度的底线伦理。但其实,它丝丝入扣地见证了世俗生活中的诚信之难,因为如果它真的那么容易做到,谁还会将这一道德场域的东西搬迁到法律世界之中?

  严打之严

  作者:易石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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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严打又来。与以往的历次全国性严打相比,此次严打的级别、范围、力度均有明显缩减。严打之“严”,含义有三,即“严格”、“严厉”和“严肃”。严格,是指刑罚的确定性,有罪必罚;严厉,是个程度概念,即从重处罚;严肃,针对的是程序意义,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综观以往的严打,往往单纯强调“严厉”的一面,追求严刑重罚,并且更多地使用了死刑。多年严打,已使我国刑事司法在严厉方面早已饱和,下一步只有着力在严格和严肃上多下工夫,才能有新的成效。强调严格,意即提高刑罚的确定性,这是提升严打效果、遏制犯罪的有效手段。列宁说过:“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得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的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而提高刑罚的确定性,除了在立法上严密法网外,更重要的是提高执法机关的能力和水平。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大力提升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的发现和侦破能力,减少隐案,提高刑事案件侦破率。强调严肃,就是坚持依法严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这是实行法治的必然要求。在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时代背景下,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治理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进行,决不允许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不论是非。非法取证、违法办案,不仅会导致冤假错案发生,而且会产生破坏法治、侵犯人权的严重后果。培根有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执法犯法所产生的不良示范效应,远甚于犯罪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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