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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坠井的”赔“垫背的”九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2日04:10  大洋网-广州日报

  

“后坠井的”赔“垫背的”九千元

  两人一先一后坠入无盖沙井,法院调解

  本报讯(记者杨波 通讯员三法研)两人同在一施工路段驾车行驶,又先后跌进没有盖子的沙井内,先掉下去的一人全身多处受伤。责任怎么负,钱怎么赔,三水法院昨日协调后达成一致,首先掉下井的当事人获对方机动车主保险公司赔偿的9000元钱。

  两人掉入同一无盖沙井

  2010年4月29日,被告何某驾驶摩托车沿新华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新华路与广场路交叉路口时,刚巧原告邵某骑自行车在前方。由于该路段正在施工,当时还在下大雨,原、被告不明原因相继掉入没有盖子的沙井内。

  原告邵某后来诊断为左桡骨骨折、左颧部软组织挫裂以及左颧部血肿。原告认为是被告撞倒自己才掉入沙井内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何某赔偿医院费、护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被告何某则认为当时正在下大雨,自己看不清掉进去后,结果发现身下软绵绵的,原来井下还有个人。被告认为,原告是自己掉下去的,损害不该由自己承担。

  警方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报警并将车辆驶离了现场,致使无法查清被告何某与原告邵某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所以交警无法认定双方当事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保险公司拿出九千元赔偿

  三水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虽然交警部门无法认定双方责任,但是由于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根据规定,机动车何某一方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此基础上,三水法院积极主持调解,最终原、被告及某保险公司(被告方购买保险的公司)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9000元,此案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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