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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引发械斗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综合《经济参考报》《新京报》报道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事件根源是一起矿权纠纷案法院判决后,却遭到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阻挠。昨日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明确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煤矿被占村民一怒告官

  波罗镇山东煤矿采矿许可证变更以前,名称是波罗镇北窑湾煤矿,正是这个名称变更,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榆林市和陕西省两级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北窑湾煤矿于1996年12月开办,属集体性质。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了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将“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变更为“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负责人由樊占飞变为李钊。

  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就这样归于个人名下了,樊河村村民当然不服,联名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更正。横山县矿产局发现问题后立即予以更正,并通过榆林市矿产局上报省国土厅。省国土厅口头答应尽快更正,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樊占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樊占飞介绍,陕西省国土厅通过榆林市和横山县两级国土部门给樊占飞做工作,表示愿意纠正错误,要求樊撤诉。樊撤诉后多次依约去该省国土厅办理更正,都未能如愿。樊占飞于是再次起诉。

  法院判定国土厅违法行政

  2005年3月5日,该案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榆林市中院作出判决,称陕西省国土厅给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李钊违法所取得的采矿证应依法予以撤销。

  该判决书下发后,陕西省国土厅向陕西省高院提出申诉,却被驳回。至此,这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了一个很明确的判决,只待败诉方———省国土厅履行法院裁决,纠正违法行政造成的错案,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然而,从省高院裁定至今,原告多次到国土厅反映情况,要求执行,但国土厅拒不纠正,生效的行政判决形同废纸。

  国土厅开会否定法院判决

  据了解,今年3月1日,北窑湾煤矿负责人和村民代表接到该省国土厅通知,赴西安市参加该厅举行的“山东煤矿采矿权属纠纷协调会”。准时到达会场后,他们却被告知不能参加会议,在指定地点等候消息。

  据樊占飞介绍,当日下午,省国土厅两位厅长向他们宣布:经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法律专家对该矿纠纷案进行解读,一致认定:一、对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律文书应理解为采矿权与樊占飞及樊河村村民和集体无任何关系;二、由山东煤矿出资800万元给樊占飞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三、如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名为矿权纠纷协调会,可北窑湾煤矿及村委会的参会权被无端剥夺,这分明是省国土厅的‘判决会’。”北窑湾煤矿参加此次协调会的委托代理人、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西周说。

  该省国土厅负责人称,与会权威人士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和矿权无关,其理由是法院不能直接把矿权判给某一方。

  协调会的结果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17日双方终于发生群体械斗。

  专家惊愕:闻所未闻

  “一个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权威人士的认定否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闻所未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对记者说。谭秋桂教授指出,在没有出示法院中止执行裁定的情况下,省国土厅以“协调会”意见推翻生效的判决书,属程序违法,“协调会”意见与该判决的内容相冲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矿权纠纷案否定陕西两级法院判决一事,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孙军工称,在《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到,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该采取相关的联动措施。相关部门不应当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包括司法建议函进行实体审查。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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