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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首例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判决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刘毅 通讯员袁立新 王力)酒驾撞人后,不但不施救,反而离开现场,致受害者死亡。昨从咸宁市中院获悉,肇事者廖某被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这是该市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4日晚,被告人廖某在咸安区某酒店请朋友吃饭,席间就已经饮酒。22时许,被告人廖某又赶到一烧烤店,再次饮酒。酒后,廖某驾驶借来的车,载乘朋友沿长安大道往温泉市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长安大道余家垅路段时,不顾同车人的提醒,将站在道路中心线上的一名女高中生王某撞飞。撞人后廖某继续驾车前行,在咸安区教委门口路段,又撞上停在路旁的一辆出租车,廖某下车察看一番后,居然又驾车逃逸。

  高中生王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其死因系车祸致颅脑严重损伤。1月5日下午2时30分,廖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斌酒后驾车在市区主干道上快速行驶,在发现路中站有行人时,不避让,不采取任何措施,将王某撞死,且放任自己的行为,继续驾车前行撞上一辆出租车,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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