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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执行工伤死亡赔偿新标准 最高可获赔6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2日06:29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记者唐斯佳)7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透露,从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新标准实行后,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21日,记者从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了解到,目前,广西工伤死亡赔偿金大多在20~25万元,新标准以政策方式下达后,广西将执行该标准。

  自治区安监局法规处处长陈福庆告诉记者,广西以前基本遵照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相关条款。根据《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基准,按20年计算。“如南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万多元,按20年计算就是20多万元;上海、广东等地是3万元,20年就是60万元。”陈福庆说。

  不过,陈福庆告诉记者,这个《解释》是针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因工伤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而言的。如果是企业的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就按照工伤保险来赔偿。根据《解释》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通常只有8~10万元,这就造成很多企业本身的职工由于工伤事故死亡后,赔偿金额达不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有失公平。”陈福庆说。

  广西很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通常采取“花钱买平安”、尽快让事态平息的做法,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也参照《解释》、并经双方协商后来赔偿。如2008年发生在百色市田东县的“7·21”那读矿难,赔偿金额约为23万元;2008年发生在宜州市的广维集团“8·26”爆炸事故,赔偿金额约为20万元;前段时间发生在南宁仙葫开发区的一起吊车触碰高压线的安全生产事故,经双方协商,赔偿金额约为27万元。

  陈福庆说,新标准以政策方式下达后,广西将执行新标准。以前如果按工伤保险来赔偿,金额不大,违法成本低,企业就不太重视安全生产。提高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为了提高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成本,督促企业抓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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