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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一般公益林使用权可抵押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2日07:2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21日讯记者韩乐悟《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近日出台。《办法》规定除了特殊地区和特殊用途的公益林,一般公益林的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特殊公益林和权属有争议的林权不得抵押。抵押期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不得改变。

  《办法》明确了可用于抵押的林权范围,其中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一般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林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共有林权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

  《办法》规定,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不得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办法》还规定,林权抵押贷款资金应优先用于与林业发展相关的项目;林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使用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国家予以贴息;生态公益林建设,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绿化等采取预期评估法,抵押率控制在40%至6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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