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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不应设上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2日11:52  东方早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骆琳说,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就是要加大事故企业的违法成本。(《华西都市报》7月21日)

  由于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计算,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34.6万元。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在50万-60万元(被媒体解读为“最高可获60万元”)。

  其实,安全事故死亡每人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标准自2004年在全国各地实行之初,由于其赔偿额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曾被认为是遏制矿难、维护矿工利益的力举而广受褒扬。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近年来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没有减少的迹象。有专家曾算了这样一笔账:以煤矿企业为例,我国每百万吨煤死亡5人,按照目前的市场状况,百万吨煤获毛利高达1亿元,即便按每人60万元的赔偿标准也不过300万元,相对1亿元的毛利这算什么?

  我们知道,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是一种民事赔偿,既然是民事赔偿,根据法律,受害者就有主张权利的自由,而所主张的权利是没有上限限制的,就此而言,设定安全生产事故赔偿上限也是不妥当的。其实,骆琳局长透露的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也不过只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道理很简单,有统计数字显示,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亡者的平均年龄不过30余岁,这些人如果活着,最少还能工作30年。

  只有造成损害所承担的费用远超过损害行为为其带来的利益,才能够起到对损害发生的防止作用,就此而言,我们也不能将60万元视为安全生产事故赔偿的上限,反而,仅应将60万元这一“标准”视为赔偿标准的下限,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用惩罚性赔偿遏止安全生产事故的预期。广东东莞 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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