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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平江县查处违法姓氏祠堂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2日15:17  红网

  红网岳阳7月22日讯(本网通讯员)7月21日,笔者来到湖南省平江县北源村实地采访,笔者看到一栋快要结顶、占地约1000平方米的两层方型建筑,矗立在县城加油站旁边的山窝里,建筑的正面悬挂着很多写有“义门陈文史陈列馆”、“陈茀章烈士纪念馆”等内容的标语。现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指着那些标语告诉笔者,这是一处名为“烈士纪念馆”实为“姓氏祠堂”的违法建筑,近日,平江县委、县政府正着手查处这起典型违法案件。

  2003年11月12日,平江县城关镇党委向县有关部门请示,拟建立陈茀章、陈景潜革命事迹纪念馆,平江县相关领导批示要求按程序呈报上级批准,随后县有关部门向岳阳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呈报,没有得到批复。在批复无望的情况下,少数人以建“祠堂”的名义在陈姓人员中集资,并与城关镇北源村白屋组私下达成买卖土地协议,以建“陈茀章革命烈士纪念馆”为名而筹建“陈氏祠堂”。

  2009年10月,在没有取得“革命烈士纪念馆”的许可批复,且未办理任何土地、规划、林业、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县国土部门于2009年10月到现场制止,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县规划部门于2009年11月6日现场制止,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用地建设决定书》(平城规停决字 [2009]第37号),要求停止违法建设;随后县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又多次到现场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010年6月3日县规划部门再次现场执法,并发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平城规划字[2010]第32号),责令该违法建筑于2010年6月10日前自行拆除;自《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发出后,建设方才被迫停工。停工后,少数人员多次赴省、市、县上访,阻挠行政执法。

  【相关法律链接】

  1、中发[1999]7号文件关于规范纪念设施建设和纪念活动举办的有关规定。文件规定,革命烈士纪念馆等纪念设施的建设必须经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审批,各级党委逐级具文报告中央,经中宣部审核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发文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核实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并依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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