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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不能干扰生效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2日15:39  新民晚报

  游伟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的波罗小镇,7月17日发生群体性械斗案件。这起斗殴事件根源于一起矿权纠纷,而引发斗殴的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最终以“民告官”胜诉,但行政机关否决并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决的事件。7月20日,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矿权纠纷案否定陕西两级法院判决一事,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榆林市和陕西省两级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北窑湾煤矿于1996年12月开办,属集体性质。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等手段,获取了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将“北窑湾煤矿”变更为“山东煤矿”,并更改了负责人。横山县矿产局发现问题后立即予以更正,并通过榆林市矿产局上报省国土厅。国土厅口头答应尽快更正,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原煤矿负责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榆林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省国土厅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依法予以撤销。但此后的两年里,国土厅举行所谓“山东煤矿采矿权属纠纷协调会”,否定了陕西两级法院的判决。

  “民告官”案件长期以来都存在告状难、胜诉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特别是在基层,常常会制定“土政策”,限制民告官的范围;对于已受理的案件,也想方设法“做工作”,说服其撤诉或者接受和解。此番陕西国土厅否决法院的判决,显示出行政机关藐视司法的“霸气”。

  相对于行政机关的“霸气”而言,法院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的两年多时间里,表现出迟迟不予执行的“宽容”和“软弱”。这确实令人“义愤”:陕西国土厅的这种“霸气”从何而来?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难道就束手无策?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法院的判决裁定屡见得不到执行。要彻底改变这种不正常状况,必须首先从改革行政与司法的现实关系入手,确保司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次,则应当“从现在做起”,严肃追究那些藐视司法,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重塑法治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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