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卖官书记进了牢笼,买官人员咋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3日01:05  红网

  收了钱,给人“官帽”——作为县委书记的徐社新可谓是“诚实守信”的“官帽售货郎”。在安徽五河县为官的6年间,徐社新没有“虚度光阴”,将所有乡镇和县直重要部门的“官帽”卖了个遍。(7月22日《法制日报》)

  这家伙真是太贪婪,简直是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了自家开的小商店。不过,终是恶有恶报。6月初,徐社新一审被安徽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其犯罪所得人民币305.35万余元、13789美元、500欧元、5000港币及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购物卡等钱物追缴上缴国库。

  徐社新进了牢笼,可以说罪有应得,大快人心。然而,贿赂的犯罪主体通常是成对出现,即是受贿主体与行贿主体,照理说,这两个主体都是程度不同的犯罪。在这里,目前只是看到了对受贿主体徐社新的法律审判,不禁要问,涉及本案的其他多名行贿主体现在在干什么?是不是也该受到应有的处理?从社会惩戒意义的角度而言,如果忽视了对行贿主体的法律审判或者纪律处理,本案无疑会如同从前其它受贿案件一样,在公众眼里黯然失色,大大削弱以儆效尤的法律效果。

  惩治行贿主体,可以防止更多的“前腐后继”。有人把卖官者比作“臭鸡蛋”,把买官者比作“苍蝇”,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现在惩治了一个卖官者,等于拿走了一个“臭鸡蛋”,而毫发无损的“苍蝇”却还会寻找其它的“臭鸡蛋”。这点,不能忽视。再说,大多买官者都怀有这样或那样的利益目的,一旦买官得逞,势必想方设法获取高额回报。这种现象也从许多倒台官员身上得到了印证。如果把买官者比作腐败的藤条,贪官通常就是这个藤条上结出的毒果。及早斩断“藤条”,防止结出毒果,对治理官场生态环境具有现实意义。

  惩治行贿主体,对受贿犯罪者来说,更能显示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道理很简单,在现行法律中,无论受贿、行贿都有罪责。而现实中,对受贿者的处理往往能遵照法律不折不扣地执行,对行贿者往往以“打击面太广、影响稳定”等为由而从轻发落,甚至该走的法律程序也被行政处分程序取代。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从轻发落行贿者是对受贿犯罪者的最大不公;同样,也是对法律本身的亵渎。

  卖官书记进了牢笼,买官人员咋处理?这不能简单解读为公众的好事,而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庄严质问!

稿源:红网 作者:孙海强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