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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与楼书不符业主“留影”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3日01:47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张媛)收房时发现会所实际效果与当初的楼书宣传不符,西城区晶华苑小区的王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历经两年,一中院近日判决开发商支付其违约金2万元。

  2008年奥运会后,在西城区晶华苑购房的王先生收房。不过,他却意外发现游泳池还在施工。而根据双方当初的合同,会所需在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使用条件。

  王先生还诉称,当初购房时看到过项目楼书和网页宣传材料,游泳池外有玻璃幕墙、无障碍电梯等设施,但收房时没看到。感到被骗的他随后请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保留了公证录像。录像显示,当时开发商还在安装幕墙,施工现场脚手架林立,且会所入口处附近堆放了大量渣土和杂物。

  对此,开发商辩称,楼书、网页宣传仅是要约邀请,而合同中对小区会所具体包括哪些设施并无明确约定。此外,在随后的施工中也兑现了楼书中宣传的玻璃幕墙、电梯等设施。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王先生与开发商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虽然该广告宣传仅为要约邀请,但能对购房人的购房心理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开发商亦应承担诚实信用的前契约义务。而根据王先生提交的公证录像,足以证明当时仍在施工,并不能保证业主的正常使用,且易造成安全隐患。

  据此,法院依照经验法则及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认定被告施工期间的会所未达到使用条件,故法院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支付王先生违约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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