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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票涨幅不得超国家规定限额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3日02:25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7月22日讯 (记者黄强)目前,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山东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已基本形成。记者注意到,针对多方关注的景区涨价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作出修改,提出“调整后的门票价格应当向社会公布”、“上调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处长江守涛介绍,在之前的网上立法听证会上,关于景区门票涨价的相关规定,是各陈述人关注的焦点问题。陈述人建议,应该规定景区调票价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而且每次上调价格幅度也不应高于15%。

  同时,有的市人大常委会也提出,关于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够全面,还应补充门票价格上调幅度以及调价后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根据这一意见,修订草案修改稿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规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调整后的门票价格应当向社会公布,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后执行。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间隔不得低于三年,上调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旅游景区也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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