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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前科证明程序应予规范

  犯罪前科作为犯罪嫌疑人以前的犯罪记录,是衡量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一个重要依据,是判定是否构成累犯的一个重要条件,直接影响到后罪量刑。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因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明瑕疵而导致漏诉漏判从而未能认定累犯从重情节的案件的现象。

  一、实践中前科证明的瑕疵表现

  1.前科证据单一,不充分、不完整。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外来嫌疑人的前科证据只有嫌疑人的供述,而没有生效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有的只有判决书,而没有释放证明等,使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前科的罪名、刑期刑种、实际刑罚执行完毕时间无法认定。

  2.证据缺失,甚至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被忽略。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有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前科,但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时,只提供其中一次前科的证据,或犯罪嫌疑人供述有前科,但侦查机关移送案卷中没有载明,也没有合理的说明。

  二、前科证明存在瑕疵的主要原因1.身份查询系统不健全,调查取证工作有难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外来人员犯罪也愈加增多,其中还有一些嫌疑人流窜作案,行踪不定。而现有的身份查询系统尚不健全,同时对人员流动等情况的跟踪登记工作也相对薄弱,致使信息陈旧,更新不及时,导致对部分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包括前科资料查询困难,委托查询前科情形时返回信息不确定或不全面。

  2.一些侦查机关未按相关程序查明前科情况。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累犯的认定,必须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前科情况。一些侦查机关未按相关程序查明前科情况,案件有可能在犯罪人身份事项尚未全部查实的情况下即进入起诉、审判程序,容易造成对前科情节的遗漏。

  3.异地跨区域协作机制缺失。目前,还没有全国范围内异地委托收集前科证据的有力机制,司法机关之间异地委托调查前科证据,只能片面依赖异地的承办人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实践中,往往由于委托方所提供的线索的质量和受托方经费等原因,异地委托调查的效果不是很好。

  三、如何解决前科证明存在的瑕疵1.规范指纹比对工作,加快健全信息系统。指纹鉴定是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和前科情况的有效方法。一方面要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比对作为前科审查工作的必要程序,要求侦查机关对身份不确定的犯罪嫌疑人,严格进行指纹比对工作,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准确查明和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计算机联网的指纹信息查询系统,使指纹收集、核查、比对等工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完善诉讼相关规定,统一身份查证标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通过按自报和发函查询的办法来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已经不能全面满足公正司法的需要,要对有关规定予以修改完善,设置必要程序,确保查清嫌疑人身份和前科情况。同时,要参照对可能判处死刑等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认证方式,统一制定身份、前科情况的查询格式及认证标准,尽可能利用信息网络等现代科技条件强化和完善查证工作,堵塞漏洞,使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3.建立和完善司法机关异地协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机关应共同制定异地委托调查收集前科证据的规范制文件,构建网络、规范程序、明确责任、畅通渠道。

  4.强化审讯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审讯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审讯中除对案件主体事实、重要证据等进行重点查证外,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前科情况也应纳入审讯的重点,加大审讯力度,注重运用审讯策略与技巧,从思想上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和对抗心理,促使其能如实作出供述。对主动供述侦查机关不掌握或难以掌握的前科情形应视为悔罪表现,在起诉、审判中体现宽严相济政策,提高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5.完善引导取证制度。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制度,加强对个案的引导,指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前科等证据,使之形成完整的、充分的、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作者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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