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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评价刑法解释研究的进展与不足

  关于刑法解释,学界已经形成的通说有:刑法解释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文理解释在刑法解释诸方法的位阶中处于首要位置;刑法适用解释不属于刑法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范畴,而属于独立的第三种有权的刑法解释。

  刑法解释是现代刑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的核心问题之一。近些年来,我国刑法解释研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为了更进一步推动刑法解释研究的发展,同时避免刑法解释研究的繁荣浮于表面,有必要对刑法解释研究现状进行一次整体评价,在宏观上为刑法解释研究把脉、建言,以供参考。

  ■刑法解释研究的进展与成就

  我国刑法解释研究起步较晚,但凭借着学者们孜孜不倦的思考和探索,刑法解释研究取得了巨大的进展,概言之,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研究范围广泛,内容全面、层次鲜明。刑法解释具有较强理论性和实践性,学界抓住了刑法解释的这一双重属性,从基础综合理论研究、立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司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等层面对刑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基础综合理论研究层面上,从刑法解释的概念到特征、主体到对象、目的和方法、原则和立场等,都有学者进行了论述。立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层面以及司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层面上,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从规范到事实、从缺陷到完善等等,学者们也都结合刑法解释的基础综合理论进行了详细而全面的研究。上述研究几乎完整地展示了刑法解释的基本研究领域,使得我国的刑法解释理论的体系性增强,为以后更加深入、细致地开展刑法解释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重点突出。对刑法解释进行的广泛而全面的研究,并未使得刑法解释理论的研究方向变得散乱。二十年的时间,对于研究一门有着广阔空间的理论来说,显然是短暂的。由于我国刑法解释研究起步较晚,因此,若要使得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十分有必要从其基础理论研究开始。只有将基础理论研究成熟,建立于之上的其他理论才会发挥积极的作用,基于理论指导的实践也才会产生积极的效果。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无论是著作、还是学位论文,或是公开发表的论文,学者们都将重心放在了基础理论的研究上。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基础理论的诸多方面中,学者们整体上又从中把握住了重点,侧重于对刑法解释的立场、原则、解释方法以及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等核心研究领域进行研究,符合科学研究的规律。

  3.研究成果的实践特征明显,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这一点在刑法解释研究方面得到了突出的体现。在注重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许多学者都针对我国的刑法条文如何理解、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存在问题及其完善等发表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提出了许多法律建言。其中有些意见已经得到有权机关的采纳或者印证,成为了现实,如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司法解释草稿的意见、法院判决应该附详细的判决理由等,避免了刑法解释理论成为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洞理论。另外,学者还注重结合实际案件对刑法解释进行探索,并且反过来对这些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如何解释等问题进行研究,二者相得益彰,在深化了刑法解释理论研究的同时大大提升了该理论的应用价值。

  4.学术观点各异,敢于独树一帜。如果说学术的生命在于争鸣的话,那么刑法解释理论无疑是一种生命力旺盛的理论。经过许多学者的大量研究,关于刑法解释,学界已经形成了许多通说,如刑法解释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文理解释在刑法解释诸方法的位阶中处于首要位置,刑法适用解释不属于刑法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范畴,而是属于独立的第三种有权的刑法解释,等等。通说的形成证明,学界关于刑法解释在某些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看法,这是刑法解释理论研究日趋成熟的表现,也有利于发挥刑法解释理论的实践指导价值。但是,过于稳定就意味着封闭自守、停滞不前,视稳定性为核心属性之一的刑法尚且需要不断修正,刑法解释研究就更应该具有挑战通说的勇气。

  研究现状表明,学界并不只是通说的天下,还存在着许多强有力的反通说的观点,如认为刑法解释不应局限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与制约,类推解释不应受到绝对排斥等等。此外,在某些未能达成一般共识的研究领域,学界也是观点各异,比如,关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刑法解释方法种类的观点均有十余种之多,而且几乎每种观点都提出了详尽的论证理由。

  5.研究视野开阔,研究角度多样化。理论研究的繁荣离不开研究方式上的多样化与创新,学界对刑法解释的研究,在经过了初期的艰难探索之后,已经走上了研究视野开阔、研究角度日益多样化的道路。从外围来看,有从刑事政策、民意、文化等角度进行研究的论著;也有从与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理论、宪法及其相关理论的对比角度进行研究的;还有借鉴民法学、法理学和哲学对于法律解释或者哲学解释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直接借鉴伽达默尔、罗尔斯、维特根斯坦、考夫曼、哈贝马斯等一大批著名哲学家的相关理论,将刑法解释研究引入了新的深度;还有的论者从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刑法解释理论和实践中吸取营养,丰富我国的刑法解释研究,等等。从实际内容上看,学界并不仅仅局限于对刑法解释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还充分注意研究刑法解释在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刑法分论中的价值和作用,并从中挖掘有利于刑法解释研究的信息,如以刑法解释为视角研究犯罪客体、如何控制和减少死刑、如何看待亲亲相隐、贪污贿赂犯罪,等等。

  ■刑法解释研究的缺陷与不足

  虽然,学界在刑法解释的研究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刑法解释仍然有不少有待改进或者加强之处。

  1.对刑法解释基础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尽管学界注重对刑法解释基础理论的研究,但是总体看来,刑法解释研究仍显浮躁,包括重点、热点问题在内的许多问题,学界的论证都不够精细,研究力度仍然有待加强。

  如关于刑法解释的立场这一热点问题,学界可谓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进行研究,发表了许多的论著,但是,总体上来看,经过一系列争鸣后所形成的有力度的结论并不多见。许多论文都是停留在争议问题的表面进行重复论述,几乎只是换了种表达方式而已;大量的论著也往往把目光集中于刑法解释立场与罪刑法定原则关系之间的论述,很少关注刑法解释立场与其他价值(观)之间的联系。又如,关于刑法解释的具体方法,学界往往将研究重点放在了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对其他诸如反对解释、比较解释、当然解释等经常是一笔带过。不可否认的是,前几种解释的重要性一般要高于后者,也有论者拒绝将后几种解释视为刑法解释的方法。但是,鉴于通说认为后几种解释是刑法解释的有效方法,而且实践中这几种解释方法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从学术严谨和繁荣学术的角度上来说,应该对这几种解释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后再对其进行定位。无疑,从学界目前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这一点是有待加强的。另外,从研究内容上看,即使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是刑法解释方法的研究重点,但是,学界对此进行的研究却十分分散,没有形成太多“百家争鸣”的局面———对于一个没有深入研究的问题来说,争议不多并不是一种好现象。而且,即便是在某些问题上出现了一些分歧,也往往是集中在诸如定义等基础层面上,不能够给解释方法的展开应用带来很大的帮助,更何况,也少有学者对这些分歧进行专门的比较研究。

  2.对其他理论和实践的借鉴有待加强。虽然,从刑法解释研究的发展轨迹来看,学界对刑法解释的研究已经越来越注重从其他理论和实践中吸取营养,但是,由于学界最近几年才真正开始注重于这一方面的借鉴,因此,无论是从借鉴力度和借鉴面来讲,都还有待加强。从借鉴力度上来看,虽然有学者将解释哲学、语言学等方面的理论成果,美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成果纳入到了刑法解释的研究视域之中,但是致力于这方面努力的学者并不多,所形成的研究成果也比较少。而且,借鉴成果主要停留在了介绍和直接转化等层面,很少有论者专门就某一理论或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并详细探讨该理论或实践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应该说,学者对哲学等学科领域内相关理论的借鉴并不全面,许多著名哲学家(包括语言学家)的相关理论还没有直接吸入到刑法解释的研究范畴之中。从所借鉴的国家和地区来讲,仅仅借鉴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相关研究成果似乎不足以概括域外的现状。而且,到目前为止,借鉴、研究工作主要是从法律解释等方面进行,还很少直接对国外学者关于刑法解释的理论进行借鉴、研究。

  总之,刑法解释研究的完善之路,成果丰硕,但仍任务艰巨、永无止境。波普尔曾说过,“为了发现错误,我们必须参与自由讨论;要参与自由讨论,我们必须要拥有一个开放的、自由的社会”。同理,在以后研究过程中,学界必须坚持造就一种开放、自由的刑法解释研究环境。当然,如同自由意志是相对的一样,刑法解释研究的自由也应当是相对的,即应该遵循科学研究规律,突出研究重点,进行全面而又主次得当的研究。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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