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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所检察职能须多方谋求突破

  7月15日,第五届京津沪渝监所检察理论研讨会在沪召开,围绕“加强派驻监所检察职能作用研究”和“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检察方式”两个主题,与会者展开了深入研讨。来自高检院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检察机关以及上海高校的60余名代表,提出了完善立法、加强制度建设、深化体制改革、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建议。

  ■“躲猫猫”事件频发:监所检察面临挑战

  当前,我国监管场所内时常发生各类监管违法问题和安全事故,被羁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躲猫猫”、“噩梦死”、“喝水死”、“洗澡死”成为社会舆论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表示关注的代名词,司法监管部门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与会人员认为,监所检察也不可能置身事外。

  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副主任祝黎明认为,监所检察部门须以第三方的角度来对上述事件进行公开透明的调查,作出客观科学的结论,并予以公正公平的司法处理,才能在当前社会环境中,建立社会民众公信力、树立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形象。派驻检察作为监所检察的主要形式,在保证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公正、保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派驻检察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制约着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王平认为,派驻检察室工作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是立法缺失、理念误区、机制滞后、方式单一等问题,应给予针对性的解决。针对“牢头狱霸”问题,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监所检察处与会代表认为,应定期开展“牢头狱霸”检察并形成制度。

  ■同步监督:强化监所检察职能的有益尝试

  为确保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依法、规范进行,有与会代表认为,要加大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同时,完善各种监督方式,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其中,同步监督因能实现发现违法与纠正违法的同步性,日渐受到重视。与会代表对检察机关实行同步监督的法律依据、监督程序、机制和途径进行了深入研讨。重庆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检察官张奎升建议,应赋予检察机关在刑罚变更执行裁定(决定)程序中的参与权,探索、建立实现同步监督的机制。他认为:“审查刑罚变更执行案件时,要以日常监督、动态监督获取的材料为证据来源,发现问题再以随时介入制度的权能作保障,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意见作为提请裁定(决定)必须报送的证据材料,就可以在执行阶段和提请阶段实现同步监督。对法院的裁定或有关变更执行的决定通过抗诉或纠正意见保障同步监督的实现。”也即“同步监督的实现机制是:以日常监督、动态监督为立足点,以随时介入权能为保障,以审查、抗诉、纠正意见为基本手段。”

  有与会代表提出,为解决派驻检察方式的种种弊端,可实行本院派驻检察与上级院巡回检察同步进行的监督方式。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戬认为,为加强派驻检察室的监督职能,应从增强可操作性的角度,积极探索本院派驻检察与上级巡回检察同步进行的监督方式。

  ■社区矫正:要在现有基础上完善

  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是一种不把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会资源对罪犯加以改正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作为与羁押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它是当前刑罚执行方式改革的热点问题。针对这种新型的监管活动,什么样的检察方式才符合其特点?

  与会代表认为,完善和创新社区矫正检察是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对于更好地维护被矫正人合法权益,预防重新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目前社区矫正监督缺乏事前监督手段,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工作重点不突出且介入性不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日常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缺乏细化,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方式。

  针对矫正对象形式上未脱离矫正机构管理,但实际思想和行为已不被矫正机构掌握的“隐性脱管”现象,北京市崇文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检察官贾忠海表示,防范“隐性脱管”,需要立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规范,也需要提高矫正主体素质,强化奖惩措施,同时也需要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加强法律监督。有代表提出,应当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将执行主体与工作主体合二为一,在此基础上制订相配套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实施细则,强化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实效。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毛玲玲认为,要对检察机关是否有足够的力量承担社区矫正工作有清楚认识,特别要强调的是,应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自身的职能来参与社区矫正。

  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刘强认为,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及手段,改正我国非监禁刑执行不够严厉的误区。同时,应根据法律精神对当前的实践探索进行指导,而不只是受缚于现行的法律条文。

  ■强化职能:须在理论与实务上谋求突破

  与会专家认为,近年来,京津沪渝等地检察机关加强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工作,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监管场所秩序、社区矫正监督、改造罪犯回归社会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监所检察部门在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还面临众多难题。

  针对各种阻碍派驻监所检察职责履行的现状,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检察院与会代表认为,应结合派驻监所检察特点和规律,根据派驻监所检察机构设置和工作实际,进行派驻监所检察体制和机构改革,完善和健全派驻监所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同时加强派驻监所检察监督的制度建设和创新。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恩海认为,探索检察方式改革、机制创新、制度建设等实践,都应该围绕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一中心开展,才能切实强化监所检察的监督职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守安认为,从理论上说,监所检察是最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业务,但目前还未对监所检察业务给予足够的重视。强化监所检察职能,一方面要找准立足点,另一方面要加强机构的建设和人员配备。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无论是传统业务还是新型业务,监所检察工作要获得突破性发展,必须提高监所检察理论研究水平,一方面要建立查办职务犯罪的队伍,另一方面要建立监所检察理论研究的队伍,研究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难点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务,切实提高监所检察队伍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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