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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启动前要经“三评估”

  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长 钱根源

  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我院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引入了“三评估”机制,通过对拟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进行情、理、法三方面评估,事先科学预测刑事和解的综合效果。2009年至今,我院已办理各类刑事和解案件35件36人,受到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三评估”是指从法、理、情三方面入手,统筹和解前、和解中、和解后三个阶段,全面做好刑事和解适法性、合理性及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三个评估。

  首先,评估刑事和解的适法性。我院规定,刑事和解必须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进行。一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切实认识到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同时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另一方面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赔偿已达成一致意见。适法性评估是启动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

  其次,评估刑事和解的合理性。在启动刑事和解程序或认可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前,我院通过细致地走访调查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居委会及司法调解等部门和组织,评估对该案适用刑事和解后社会公众的理解、接受和认同程度,保证刑事和解可以使受损害的社会关系真正得以修复,同时可以扩大法制宣传效果。如我院办理的刘某交通肇事一案中,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投案自首。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刘某多次表示愿意最大限度补偿被害人,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主持和解。经过适法性、合理性评估,我院认为此案符合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定条件。在刘某就职的公司里,我院了解到该公司因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陷入生产困境。而刘某作为总工程师,正在负责研发设计的新产品对企业扭转局面十分关键。如果刘某此时被追究刑事责任,将直接影响产品的开发进程和企业的经营效益。随后,我们又多次到被害人家中进行走访,被害人家属也希望获得足额的民事赔偿。针对双方的情况,我院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随后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再次,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对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我院还将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纳入考虑范围。我们积极向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基层综治组织、周围群众调查核实,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群众评价等情况,全面评估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和对社会的潜在危险性。在对无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和解作出不起诉处理后,我们要求被不起诉人须在一定期限内向我们书面报告遵守法律法规及履行承诺的情况。同时,还安排案件承办人定期见面回访,督促落实帮教工作,防止被不起诉人社会危险性的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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