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周元春 方兴业)昨天上午,《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修改稿》,我市不再另设中小企业法定服务机构,同时,在我市已有多个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因此不再专设小企业风险补偿金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表示,在征求我市各界意见后,《草案修改稿》作出了较大修改和完善。目前我市已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基本服务,再另外设立中小企业法定服务机构,两个机构分别按照不同的机制运作,负责同一事项,容易造成职责不清、效率不高的问题。因此,《草案修改稿》不再规定设立中小企业法定服务机构。
另一方面,目前我市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已经设立了若干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覆盖了研发创新、成果转化、扩大再生产、开拓国内外市场、人才培训等方面,且目前我市正进行第二轮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因此,《草案修改稿》不再对规定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做出硬性要求,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同时,《草案修改稿》取消市政府设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规定,但明确市政府应当建立小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发放贷款,并按规定对金融机构发放小型企业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有望于本次常委会期间获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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