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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谐宗教服务和谐社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3日08:21  南方日报

  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周镇宏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党和政府奉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各宗教多元共存、和合共生。宗教关系已成为我国现阶段政治和社会领域5大重要关系之一。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成为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目标。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处理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我们要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并一再强调,“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中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结合广东实际,2007年,广东提出“建设和谐宗教,服务和谐社会”宗教工作理念。全省各级党政及民族宗教部门不断探索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取得可喜成效。近年来,在省民族宗教委引导下,广东省宗教界积极为生态文明建设、少数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对外友好交流、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已演绎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教同光,共致和谐的生动局面,这是宗教中国化在广东的生动实践,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突出贡献。“和谐”,已成为广东宗教工作之本。

  《论语》有载:“礼之用,和为贵”。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中,“和”与“和谐”思想是中国古代先哲的生命信仰和思维基础,作为中国文化的特征向量被贯彻始终。“和谐”理念与我国宗教多元共存、和合共生的优良传统成为广东“建设和谐宗教,服务和谐社会”的社会文化基础。

  “建设和谐宗教、服务和谐社会”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是应对我国现阶段宗教关系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的迫切需要,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是对我国宗教优良思想传统的继承与深化。

  “建设和谐宗教”,就是要引导宗教界自觉遵守我国现阶段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兴办宗教事业、维护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妥善化解可能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宗教与其他方面的关系,促进宗教与社会之间、各宗教之间、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宗教内部关系的和谐。“服务和谐社会”,就是要以人为本,团结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这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切入点、契合处。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和谐宗教”是基础、是前提;“服务和谐社会”是途径、是方式。宗教关系本身和谐,才能谈得到去服务和谐社会;服务和谐社会做得好,反过来又可以促进宗教关系更加和谐。

  广东“建设和谐宗教、服务和谐社会”,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广东省争当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创造良好条件,凝聚广泛力量。

  “和的智慧———广东宗教文化行”大型报道,对于挖掘、整理、弘扬广东宗教优秀文化,汲取积极的宗教智慧,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大有裨益。这样大手笔报道广东宗教文化,在国内是开先河之举,创意可嘉。

  我期待着“和的智慧”在建设和谐宗教、服务和谐社会中开出更加绚丽之花,结出更加丰硕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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