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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医院违规堕胎四大主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3日09:51  东方早报

  ■ 违法成本低廉

  ■ 市场需求旺盛

  ■ 选择非公医院堕胎的对象多为不法受孕

  ■ 管理层对非公医院违规经营的监管手段缺乏

  根据《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聘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人员的或者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或者出具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青浦检察院的调查情况分析,最高3万元的罚款,对一家营利性的非公医院而言,难以起到自律约束作用。而且处以最高罚款还要同时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对情节轻微的则可以单处警告。这样的行政处罚规定,对一个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非公医院而言,触动不大。

  民办医院灵活、简便的就医方式及相对偏僻的就医环境,从保护隐私权的角度明显优于公立医院正规的就医方式。

  从监管体系上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卫生监督所承担着所辖地医疗市场监管的职能。但卫监所的业务范围过广,生活生产领域的卫生许可均要卫监所承担,难以深入管理。

  另外,从查处违规行医的证据收集来看,主要是违法经营证据难以固定。由于非公医院相对于正规医院管理上松散,且就医人员的就医情况难以查找,卫生主管部门无法固定相应违法证据,也就无从处罚违规非公医院。

  非公医院违规执业在迎合堕胎的未成年女性隐私需求的同时,还误导了涉世未深的少男少女,使得他们易轻率地看待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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