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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黑嘴”三亲属被控洗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3日13:57  金羊网-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韩平报道:中国首例由操纵证券市场引发的“洗钱案”,昨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股市“黑嘴”汪建中的两个哥哥汪建华、汪谦益和前妻的弟弟赵志宏三亲属,因涉嫌帮助汪建中掩饰、隐瞒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所得亿余元,被检方以涉嫌洗钱罪起诉。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自认无罪,认为转移的资金是汪建中的合法收入。此案未当庭宣判。

  关注1是否早已知情?

  据市场星报报道,“2008年5月,汪建中回到了合肥,叫我们四个人去帮他取点钱,我们也不知道这个钱是什么钱。”在庭上,汪建华多次强调自己不知道这个钱的来处,只是帮弟弟的忙。当得知上面公司在调查时,汪建中告诉他:“大不了就罚点款。”于是,汪建华听从了弟弟的指挥,不断地开户,销户,把资金在各个账户之间转存。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汪建中(另案处理)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立案调查,汪建中因害怕证监会冻结其更多财产,遂指使汪建华、汪谦益帮助其转移资金。其中汪建华转移1.08余亿元资金、汪谦益转移1.05余亿元资金。同年7月至8月,赵志宏又受汪建中的指派继续分流资金。同年9月,在得知证监会拟对汪建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被告人赵志宏按照汪建中的指示,亲自或安排他人直接取现1.72余亿元。同年10月23日,证监会对汪建中及北京首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罚款1.25亿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注2是否构成洗钱?

  汪建中四个弟兄,汪谦益作为汪建中的三哥在这次“洗钱”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庭上,汪谦益说自己听汪建中说那是“合法财产”才会想到帮他的,自己从中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当公诉机关查明汪谦益家中300多万财产时,他也表示这些钱与本案无关。

  公诉人认为汪谦益、汪建华和赵志宏三人,是在知道汪建中非法所得巨额财产的情况下,帮其转移大笔资金,涉嫌“洗钱罪”,并当庭出示了证据。辩护人一致认为,三人文化程度均不高,从一开始就不清楚汪建中在证券市场获利的手法,帮其只是“转移资金”也并未获得任何利益。三名被告人只是“听话办事”绝不是“知法犯法”。

  庭审中,作为汪建中前妻的弟弟赵志宏解释道,“汪建中是我的前姐夫,虽然早已离婚,但他毕竟是两个孩子的父亲,我也一直帮他开车,我只是听话办事。”赵志宏强调自己只是打工的,当发现部分钱被冻结无法取出时,也没有怀疑过汪建中要他办的事。

  关注3是否属于黑钱?

  据了解,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汪建中、北京首放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他通过上述手法交易操作了55次,买卖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最终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罚款1.25亿余元。总额超过2.5亿元钱款已上缴国库。

  在证监会调查期间,汪建中被冻结了1.67亿元的资金。公诉人在举证时指出汪谦益在公安局询问的笔录中,三名被告是知道钱的性质,是违规操纵股票所得,并承认他们经常和汪建中碰头商量如何转移款项。汪谦益及其辩护律师在当庭予以否认。“既然证监会冻结了1.67亿元的资金,那么非法所得就不会超过这么多,超过这部分的资金理应为个人合法财产。作为一个久经沙场的股票投资人,拥有数额巨大的个人财产也不足为奇。所以他要自己的亲人转移资金就不构成‘洗钱罪’。”作为被告的辩护人,他强调汪建中被行政处罚的资金已经上缴,其余的即使“转移”了也就不是“黑钱”,应为合法财产,拥有人具有“转移”的权利。

  公诉机关认为,“查封冻结只是暂时性处理措施,汪建中是无权指示他人转移资金的。”针对辩护人提出要查明具体“洗钱”数额时,公诉人答道,“这些资金不完全包含商业犯罪所得,但包含商业犯罪所得。这无法剥离,要考虑案件的事实。”

  关注4 是否主观故意?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五名律师为三名被告坚持做无罪辩护。汪谦益、汪建华也在庭审中强调,“在听朋友告知这些转账、提现违法之后,主动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陈述清楚。”其辩护人补充道,“在公安机关没有通知的情况下,两人主动去陈述事实。并于当日让两人回家了,两天后,公安机关才采取的措施。所以应该从轻处理。”

  庭审结束时,审判长表示,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为主观故意洗钱的刑事犯罪,还是尚未定性的帮助涉案人员转移财产的行政违规?需要等待合肥中级法院的进一步审理以及公安机关的继续核实。庭审阶段结束后,法院合议庭将对此案件进行研究,本案将择期宣判。(席阳 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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