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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违法租赁不能“罚款了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3日15:06  新民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姚丽萍)目前,房屋租赁市场存在不少“不规范”,一些房屋出租人甚至未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今天上午,市人大代表徐黎黎在“住房保障”专题座谈会上提出,规范房屋租赁操作程序,房屋违法租赁不能罚款了事。

  几种“常见病”

  市人大代表徐黎黎调查发现,房屋租赁存在几种“常见病”,容易引发市场乱象——

  ■ 签订租赁合同不规范,有些合同出租方签名由中介公司代签,且无委托代签协定,发生民事法律责任时,追究难度大;

  ■ 一些承租人只知中介不知房东,或者从他人处转租,因此无法办理暂住证;

  ■ 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审核不规范,承租人只需向中介公司提供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却无证件真伪核对程序。

  “虽然《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房屋违法租赁设定了罚则,但却不能根除租赁‘常见病’。”徐黎黎说,她已为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规范房屋租赁的操作程序。

  需要“执法衔接”

  市房地局在答复中说,近几年,全市推行了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把“存量房交易”全过程纳入阳光操作。同时定期开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同时,《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已在去年11月实施,“实有人口、实有住房”全覆盖向全市推开。市公安局人口办会同工商、房地部门正抓紧落实房屋出租人、房屋中介“实有人口信息”的登记责任,“提高居住人员信息采集登记质量的指导性意见”也即将实施。

  此外,答复还特别提到:当事人将房屋租赁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房屋租赁,只有公安部门的罚款是不够的,职能部门要有执法衔接,房屋中介的每次违法经营,都应在工商部门备案,直到吊销营业执照。”徐黎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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