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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就矿山安全生产新问题从12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3日17:09  国际在线

  7月13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办发电[2010]10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针对我省(山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暴露出来的新问题,从12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近日,记者采访了省安监局局长张根虎,请他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一、严格安全生产许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条文解读〕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非常迫切,十分必要。

  非法生产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是指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进行生产的矿山。

  超能力生产是指矿山实际产量超过设计生产能力的;超强度生产是指主要生产设备超负荷运行、从业人员超规定工作时间作业的;超定员生产是指矿山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设计规定入井人数的。

  二、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对列入关闭计划的矿山实施关闭,严禁其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条文解读〕 实施关闭的矿山要严格按照“六条标准”进行。严禁已关闭和列入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生产作业。严禁任何单位向其提供电力、火工品等生产条件。当地政府和主体企业要派人24小时巡回检查,严防死灰复燃。

  三、严格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安全设施“三同时”,严禁建设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矿山。

  〔条文解读〕建设项目必须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四、严格落实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评价、设计、施工、监理六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

  〔条文解读〕建设项目的勘察、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和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勘察、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都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规定,对其技术服务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条文解读〕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实行矿领导轮流带班,现场指挥作业。严禁脱离实际违章指挥生产。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作业安全规程,并严格执行和落实,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奖惩力度,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六、严格通风安全管理,严禁地下矿山在未实现机械通风或采掘工作面风质、风量不达标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条文解读〕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全部实现机械通风,强化通风管理,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可靠、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特别是基建矿山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确保井下作业场所获得足够的新鲜风量。对采掘工作面的风质、风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一律严禁组织生产作业。

  七、严格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检修,严禁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

  〔条文解读〕矿山企业的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压风等系统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要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严禁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危险性较大设备投入使用。

  八、严格地下矿山防治水工作,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探放水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条文解读〕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或配备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切实加强矿山水害防治的基础工作。凡是存在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废弃矿井、采空区积水威胁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或配备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并配备探放水装备,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切实搞清水文地质情况。

  九、严格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控治理,严禁进入老窿及采空区采矿。

  〔条文解读〕矿山企业要对采空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加强采空区管理。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加强地压监测工作,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地表塌陷区要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阻隔人员进入,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必须封闭;严禁擅自回采永久保安矿柱;严禁人员进入老窿及采空区采矿。

  十、严格实行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化铲装技术,加强对排土场的监测和日常管理,严禁一面坡开采或掏采,严禁违规捡矿。

  〔条文解读〕露天矿山企业必须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执行分台阶开采,推行机械化铲装技术,严禁掏采或高边坡“一面墙”开采,严禁在排土场违规捡矿。防止掏采或“一面墙”开采;提高安全生产设施装备水平,从根本上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十一、严格落实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未经验收合格或未经签字的矿山擅自生产作业。

  〔条文解读〕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各级主管部门或安监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据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及有关要求,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验收。省重点企业所属矿山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验收后须报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签字批准。

  十二、严格矿山现场安全管理,地下矿山必须配备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机电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露天矿山必须配备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并落实其安全管理责任,严格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条文解读〕地下矿山按规定配备的“五大员”,露天矿山按规定配备的“三大员”,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严禁违反上述要求生产作业。以上十二条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齐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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