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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升学率,学校劝退差生违法

  一个不起眼的学校,全校三个班共60名初中应届毕业生,今年中考平均分达666.8分。99.8%的学生进入了省重点高中,因此名声大噪。

  奥妙在哪里,据知情人透露,学校的具体做法是“取优去劣”,“劝退”学习差的学生。而其实当初新生入学的时候,各班的招生人数达四五十名,可见淘汰率之高。

  但是,这种为提高升学率而“劝退”学生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国宪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因此,学校这种沽名钓誉,变相“开除”“差生”的做法,是对宪法等法律的违反,是对“差生”受九年义务教育权利的剥夺,是对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侵犯。相关学校领导、教师不应因由此取得的高“升学率”受到表扬,相反,还应因该行为违法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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