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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监督调查机制 增强法律监督实效

  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

  湖北省检察机关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以发现、核实、纠正诉讼违法行为为核心的法律监督调查机制(下称“监督调查机制”)建设,有效地提高了监督质量和水平。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诉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为了加强诉讼监督,必须对监督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提出监督意见。基于这一认识,我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针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监督工作机制,制定实施了《湖北省检察机关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试行)》,规定了调查范围、手段、程序以及调查后的处理方式确保了法律监督调查工作的规范运行。《调查办法》实施后,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相关配套制度,构成了监督调查机制运行的必要保障。

  我们注重多措并举,推进监督调查机制的有效运行。坚持在深入推进上想办法,省院多次组织学习交流,开展专题培训,注重典型引路,调查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在加强协调上做文章,与省高级法院会签《关于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的规定(试行)》,就法院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及时审查、反馈作出明确规定;在争取支持上下功夫,法律监督调查机制被写进2007年湖北省委贯彻中央加强“两院”决定的实施意见,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审判机关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调查工作。

  实践证明,监督调查机制的构建,符合司法体制改革方向,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拓宽了监督领域,对调解、非诉程序、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保证了监督的严密性;依法提出检察建议177件,帮助解决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力促进了社会管理创新。二是提高了监督质量,通过调查提出抗诉案件的再审综合改变率为83.1%,有力化解了社会矛盾;对于161件经调查后没有发现违法的,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了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和谐稳定。三是丰富了监督方式,构建了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移送侦查等立体多元的监督方式。四是增强了监督合力,通过监督调查共发现并移送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线索48件,立案查办37件。五是扭转了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薄弱局面,调查构成违法的307件案件中,有225件是基层民行部门办理的,确保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一线,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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