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
云南省检察机关把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作为践行检察工作主题,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措施,特别是把抗诉作为监督的主要手段,形成了良好的民事行政抗诉规模和态势。
我院党组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要把民行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把民行检察工作放在全省检察工作全局中去谋划和发展,于2009年制定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全面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23条具体措施和要求。
实际工作中,我们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民行抗诉工作深入发展。一是畅通申诉渠道,将每年的2月份定为“全省民行检察宣传月”,广泛宣传民行工作;与人民法院建立申诉联系制度,定期相互通报申诉案件受理和处理情况,与省司法厅联发《关于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意见》,着力解决弱势贫困群众“申诉难”问题。二是在审查案件方式上下功夫,加大抗诉力度。坚持有案必办的原则,在全省推行“四不放过”的办案理念,不轻易作出终止审查的结论。坚持在全省推行案件会审、片区案件研讨等集中办案方式,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都能提出抗诉。坚持强化对重点和热点案件的指导。坚持要求三级院审查案件期限均不得超过一个月。三是提高再审改变率,不断增强监督实效。严把抗诉关口,注意书面审查和主动依职权调查相结合,将质量意识贯穿办案的始终。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切实增强抗诉书的说服力和影响力。做好抗诉案件跟踪监督。四是以抗诉为中心,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突出办案重点,对事关人民群众生计的错误裁判及时果断提出抗诉。积极推行民事和解和检调对接机制,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结案。
我们也特别注重紧紧围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特点和规律,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制度,保证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正确行使。积极与法院、司法等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探索建立以省院和州市院为主体,以案件会审、片区案件研讨为主要内容的“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民行办案“倒三角”难题。建立上级院对基层指导联系人制度,改变基层民行部门过去不会干、不愿干、不敢干的被动落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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