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天降钢管砸伤人,“可能使用者”均须担责

  重庆一楼盘工地上空突然坠下一根钢管,结果把潼南县农民工罗明强砸伤致残。罗明强为此提起诉讼,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家“可能使用钢管”的施工单位等额并连带赔偿罗明强48.9万余元。其中三个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6月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拿着这份判决书,罗明强十分激动:“这下我取钢板(受伤部位)的钱有着落了,下半生也有着落了。”但回想起两年半前的事故以及后来求医、打官司的艰难岁月,他不禁感慨万分……

  天降钢管砸伤人没有谁主动承担责任

  2007年12月11日,罗明强被朋友陈某叫到南岸区南坪中学附近一家楼盘工地上突击轧钢筋。第二天,当他正在两栋主体工程完工的高楼之间平台上轧钢筋时,头顶突然被重物击中,然后失去知觉。他醒来时已躺在医院。工友告诉他,是高空突然落下的一根两米长的脚手架钢管从施工电梯的高空坠下砸到他头顶,幸亏他当时戴了安全帽,否则可能早就没命了。经治疗,罗明强的左手还是6级伤残,现在穿衣、脱衣都要人帮忙。

  罗明强的代理律师称,当时工地上有在安装栏杆的,有正安装门窗的,有在外墙抹灰的,还有正进行水电安装的,他们分属于不同的单位。因为这几家单位对罗明强构成了共同危险的威胁,所以罗明强把这四家单位都起诉了。同时,他还把开发商和请他去打工的陈某也告了,总计索赔66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四家单位都有赔偿责任

  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时,只有重庆源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源田公司)没有对赔偿说不,只是称索赔费用过高,而且医疗费和伤者的生活费都是他们垫付的,应把这部分扣除。被告陈某则称,他和罗明强只是同事,而当时他并不在工地,不应担责。被告开发商认为,他们与几家施工单位都签订了安保合同,罗明强受伤一事与他们无关。

  被告重庆北山装饰工程公司等另外三家施工单位要么称他们的施工内容不涉及到钢管,不存在侵权情形,要么称施工中不使用钢质材料,不是钢管所有人、管理人,不应赔偿。还说伤者未经安全培训上岗,自身有过错。

  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调查,事发当时,有源田公司等四家单位组织人员在楼盘上空施工,而钢管在建筑工地上使用频繁,这四家施工单位都有可能使用钢管。案发时,各单位施工人员频繁上下施工电梯,当施工电梯运载施工人员及物资、相关人员使用脚手架时,都可能使钢管掉落地面,对地面上的人形成不特定危险。另外,这四家单位都没有证据证明罗明强的伤与他们无关,所以都应赔偿。

  至于开发商与陈某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与各施工单位均约定了安保责任,理应免责。同时,从目前的证据看,陈某并非罗明强的雇主,故陈某也应免责。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源田公司等四家施工单位等额并连带赔偿罗明强48.9万余元。

  对此判决,除源田公司外,另外3家施工单位都不服,并在给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的上诉理由中,坚称他们不使用钢管,不应赔偿。而且本案应是一个工伤赔偿案,应走工伤赔偿程序。

  罗明强的代理律师则称,罗明强肯定是工伤造成,但他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工伤赔偿,也可选择共同侵权赔偿。

  罗明强4月5日称,他现在没钱去取受伤部位的钢板和做理疗,而且妻子去世后丢下三个孩子,小儿子读初中还需要钱。所以,他特别希望二审早点审理,给自己一个好的说法。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虽然事实上钢管只是一家单位的,但在没有证据证明钢管是哪家的情形下,只有证明了谁是具体的肇事者,其他三家单位才能免责。为此,该院驳回上诉,仍然判决由四家单位等额并连带赔偿罗48.9万余元。

  高空坠物不能确定侵权人,其他危险行为人均应担责

  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此即是说,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对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因此,本案罗明强受伤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请求侵权人对其进行民事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源田公司等四家公司的施工行为均具有致罗明强受损害的可能。因此,这四家公司只有证明谁是具体加害人,其他危险行为人才能免责。本案法院判决源田公司等四家单位对罗明强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