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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标准将大幅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4日02:36  红网-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电 中国政府网23日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我国将大幅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23日说,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将与这个通知规定相衔接,确保2011年1月1日公布实施时保持一致。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通知内容: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权威解读: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23日指出,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15万元左右。此次通知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

  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终身禁止执业

  通知内容: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权威解读: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说,这个规定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只要发生了重特大事故,在坚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的同时,依照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终身不能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这可以理解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此外,这个规定还严格职业准入。企业需要任用主要负责人如矿长、厂长、经理等,就不得用上述人员,无论是本地区还是跨地区,用了就是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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