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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规定遇软执行如拳打棉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4日04: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要真正解决矿领导下井的问题,不能只靠发文,最关键的是要治理好软执行痼疾。倘若规定很好,但得不到实施,再硬的规定也只是一纸空文,如重拳打在棉花上。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这已是本月国务院就此事第二次发文。

  7月17日到18日,河南、陕西、湖南、甘肃、辽宁五省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截至22日凌晨,造成了49名矿工遇难、6人被困。让人难以想象的是,就在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刚刚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其中之一就有要求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然而从5起矿难暴露的问题看,逼领导下井的“硬规定”,在这些煤矿不约而同地遭遇到了“软执行”。

  其实,在第一次要求矿领导下井的规定出台后,公众便担心此规定会成为一纸空文。因为早在2005年10月,国家有关部门就明确要求煤矿企业,“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然而在现实中,能下井的矿领导微乎其微,至于“一把手”矿长则更是很少下井。这话并不是空口无凭,从已有的矿难便可窥出一斑,至少到现在为止,矿难中还很少发现有矿领导置身于矿井中的新闻。

  是矿领导惜命吗?当然矿领导可以拿出很多理由为自己辩解——有那么多大事要做决定,哪有时间下井。但矿领导与工人一同下井,一方面是明文规定,拒绝下井就是不执行有关规定,这本身就是一种违规行为,理当受到问责和处罚;另一方面矿领导只有亲身下井,才能感同身受,才能体会安全生产重要性,从而加大安全投入、杜绝违规操作,逃避下井实际上也是对矿工生命的漠视。以安全投入的不到位,换来带血的煤矿利润,这样的生产模式,在经济转型的今天还普遍存在,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说到底,矿领导下井的“硬规定”,在执行中大打折扣,主要原因即在于缺乏硬性的问责配套规定,或者说是缺乏有力的处罚措施。以前的规定中,对矿领导一周内未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虚假档案的,处罚仅只是“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试想想,这些象征性的罚款又怎能将矿领导逼下井?更不用说领导下不下井,并没有相关部门专门监督,于是到井下转一圈,不在危险最大的工作面停留,也可以堂而皇之地称之为下井。

  没有监督,没有处罚,没有追责,矿领导下井难免会遭遇“软执行”,而这也是国务院在一月内就矿领导下井二次表态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所在。相比较半个月前的通知规定,此次增加了“对矿领导不下井的,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从内容上看,规定更严厉了,问责有依据了,但如果细究,矿领导作为企业经营者,倘若按擅离职守处理,究竟该如何处理?而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似乎很难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要真正解决矿领导下井的问题,不能只靠发文,最关键的是要治理好软执行痼疾。倘若规定很好,但得不到实施,再硬的规定也只是一纸空文,如重拳打在棉花上。但愿矿领导下井的相关规定不要重蹈楼市调控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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