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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宽严相济 严惩腐败分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4日09:40  法制日报

  本报评论员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陈绍基背弃党的宗旨,无视党纪国法,大搞权钱交易,严重败坏了党风,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可谓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明确指出,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要以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对陈绍基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再一次充分表明我党反腐倡廉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一切腐败现象,都是同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格格不入的,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背道而驰的,是消磨党的意志、瓦解党的队伍、削弱党的战斗力、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腐蚀剂。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绝不姑息,绝不容情,依法从严惩处,是取得反腐倡廉建设实效的重要保证,是我党一以贯之的方针政策。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如同对待任何其他犯罪一样,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报应,而是预防。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说:“衡量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取得实效,要看是否有利于遏制和预防犯罪,是否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在对腐败分子强调“严”的同时还要辅之以“宽”,只有宽严相济,才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和行为的发生。被告人陈绍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一审法院据此对其适当从宽处理,正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信,如此判罚无论对警示违法违纪人员还是教育社会都将产生积极效果。

  2010年,我们面对的国际国内形势依然十分复杂,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全党同志务必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认真按照党中央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加强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从陈绍基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带头自重、自省、创先、争优,增强党性,纯洁机体,带好队伍,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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