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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4日09:46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陈东升 浙江省近日公布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显示,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须经过价格部门的成本监审。

  据了解,浙江省规定民办学校对学生可以收取学费(非学历教育为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制定。

  浙江省物价局等指出,价格主管部门为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而开展成本监审时,民办学校要如实提供学校法定代表人、办学许可证,学校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的建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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