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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不下井按擅离职守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4日15:05  新民晚报

  ●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无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 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地市级、省部级领导责任;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据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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