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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事故后果严重追究省部级领导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5日01:00  城市晚报

  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煤矿领导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所在省部级相关领导将被追责。

  领导必须与工人一同下井

  通知进一步强化了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通知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更为重要的是,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同时,通知规定,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后果严重究责省部级领导

  按照通知规定,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将进一步加大。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通知阐述,加大考核权重的目的在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事故矿长追责采取终身制

  通知加大了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如若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触犯法律的,不仅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对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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