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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办理民行申诉案件注重化解矛盾

  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范培河)山东省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见》。《意见》要求,当事人同意启动和解程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在自愿、合法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对案件进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制作和解协议书,力促矛盾化解。民行检察部门要加强与控申等部门的联系,积极配合做好信访稳控工作;对当事人生产生活存在较大困难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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