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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个方面提高案件质量管理水平

  目前,基层检察院一般通过六个渠道实施案件质量管理: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②制定落实办案规程;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把关;④主管检察长监督;⑤执法专项检查;⑥上级检察机关督导。这种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质量的保障和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实践看,其不足也显而易见。

  1.部门内部的规范化不断强化,而部门之间的配合制约始终薄弱。由于目前部门之间规范化操作的要求不同,实践中往往偏重部门内执法规范的完善,而忽略了检察机关各部门的配合制约。

  2.案件质量管理“政出多门”,现有规则不尽完备。对案件质量的检查评定大多由业务部门自身进行,呈现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事中监督的公正性打了折扣。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的,其监督内容有一定的局限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积极探索上访风险评估,试图有效开展事前和事中监督,但由于缺乏沟通机制做保障,预警功能不甚理想。上述三种监督在案件质量管理的全局性和预防性上均有不同程度的欠缺。

  3.案件质量标准不一,已有标准不尽科学。案件质量管理有的只有硬性指标,有的只有软规则,前者不利于检察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后者缺乏可操作性和可检测性,导致管理与监控的目标相偏离。

  4.案件质量管理机制不完善,考核标准不统一。即使相关联的业务部门在案件质量管理上也是各自为政,实质上处于一种无序发展状态,导致管理的内容和效力缺乏长期性,质量的评估和考核缺乏客观性,实现整体目标的协调运作缺乏操作性。

  5.案件质量反馈慢且少,质量延伸工作薄弱,影响了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改进。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案件质量的反馈往往因顾及部门间的关系而止步;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后,对案件质量中存在问题的研究等有关质量管理延伸工作,由于没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或因案件承办人没有时间和精力,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和有效改进。

  笔者认为,提高案件质量管理,应从五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完善案件质量管理的组织保障。明确案件质量管理主体是构建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的前提和基础。首先应设立一个人员精干、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的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机构。这一机构既不能隶属于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虽多,但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案件质量管理工作),也不能设置于某个内设部门(一个级别低于检察业务部门的机构难以发挥监督制衡作用),最好设立由检察长直接领导、级别至少与其他业务部门平行的独立机构,方能开展有效的案件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统一案件质量的评价标准。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全程性、多样性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以保证法律监督任务的完成。由于基层检察院所处地域不同、社情各异,自身应建立相对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价实体标准和形式标准。实体标准应细化到案件过程的各阶段,形式标准应包括案件过程中工作程序的遵守,工作方式的选择等方面。

  第三,强化案件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机构对案件质量的有效控制,包括:案件质量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一切不影响办案活动正常进行的措施和方式开展管理工作,如通过局域网将全院案件质量档案网络化,通过网络及时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进行跟踪管理;赋予案件质量管理机构以违纪违法纠正权、建议处分权、建议追究责任权、年度案件质量评议报告权等一定的监督处分权;对带有普遍性或同类型的问题,案件管理机构可根据检察长的决定,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或改进;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按时将落实或改进情况向案件质量管理机构反馈。

  第四,规范案件质量检查考核。在案件质量检查考核上,应建立事中监督检查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事中监督检查通过备案制度和建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来实现,并重点管理重大疑难案件。事后监督考核的重点是程序制度的落实、办案效率的提高等,从而确保案件程序与实体的公正,同时与量化目标考核相结合,奖优罚劣,促进案件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五,加快案件质量问题反馈。建立所有案件由案件质量管理机构统一备案制度,随时随地动态地把握案件质量情况,确保及时反馈。建立案件质量分析制度,按月、季度、年度对案件质量进行对比分析、单项分析以及对规律性的问题进行定向分析,找出案件中的进步与不足,定期公开反馈。建立案件质量问题预警制度,案件质量管理机构通过定期分析,对主要数据指标不正常上升或下降的,报检察长后发出预警,同时与有关业务部门开展调研,查找原因,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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