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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保证金:警惕于法无据的“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5日02:16  新京报

  ■ 社论

  犯事了,情节轻微,愿意赔偿,检察院可以不批捕。但受害人漫天要价,双方达不成和解协议,这样的案件该咋办?对此,河南新密市检察院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轻微刑案犯罪嫌疑人在向公安机关缴纳了足额赔偿保证金后,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河南商报》7月23日)。

  这一制度甫一出台,即引来不少质疑。比如,是花钱买罪吗?保证金有法律依据吗?缴纳标准是啥?谁来监管钱的流向?

  在中国,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权,当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检察机关就应坚定地捍卫国家利益。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和嫌疑人的和解,有时并非好事。因为很可能公共利益在这种个人之间的和解里被伤害了。举个例子,一起强奸案,加害人可能给出天价赔偿,被害人接受这笔款项之后,改变原有强奸的证词,而声称是自愿发生性行为。正确的处理方式,检察机关不但不应承认这种“和解”,反而要既追究加害人的强奸罪,又追究被害人的伪证罪。

  我们不妨来直接面对舆论提出的四个焦点问题。

  答第一问:这不是“花钱买罪”。答第二问:保证金无法律依据。答第三问:无缴纳标准。答第四问:理论上谁都可以监管,但事实上当事双方谁都可以反悔。

  就这四问放在一起解释一下。“赔偿保证金制度”是在批捕程序中适用的,而批准逮捕与否,并不涉及任何罪名,也不涉及任何刑责,它当然不是“花钱买罪”。逮捕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类强制措施。所谓“强制措施”,是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临时性限制或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被逮捕的人,在法律上还仅仅是“嫌疑人”,而不是罪犯。

  当然,“赔偿保证金”也不是“花钱买不捕”,新密检方负责人明确表示“赔偿保证金”并不是“取保候审保证金”,“赔偿保证金”是为将来的刑事和解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而预备的。所以,真正的问题是,检方有没有权力将嫌疑人的“赔偿保证”列入不捕的必要条件。

  在刑事诉讼法上,批准逮捕的标准要件有三个,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这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从法律上看,是否批准逮捕跟刑事和解一点关系没有。

  作为审前羁押措施,逮捕的适用理应“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新密检方所解释的赔偿保证金制度适用的四类案件中,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一般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老年人及残疾人犯罪案件,本就应严格控制逮捕。没有“赔偿保证金”,也要从严控制。

  所以,“赔偿保证金”于法无据,它反而侵犯了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注意到检方在介绍“赔偿保证金”设立初衷的时候,使用了“受害人漫天要价”的字眼。问题是,检方凭什么将受害人的赔偿要求定性为“漫天要价”?而加害人提供的赔偿就是合理的?既然加害人和受害人就赔偿问题谈不拢,那就让法院去依法认定合理的赔偿额度好了。在批捕阶段急着收取“赔偿保证金”,实在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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