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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没钱付账 执意要求离开 饭店扣留客人不属非法拘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5日05:42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戴钢

  日前,哈尔滨市一家餐馆来了一位客人,在吃喝之后发现身上没有带钱,于是,对服务员说下回来的时候再给。服务员没有同意,随即双方发生了争执。警察赶到后,让双方进行协商,直到客人的朋友将钱送来后此事才算了结。可是这个客人却认为,饭店是服务行业,无权限制他的人身自由,饭店对他滞留应该属于“非法拘禁”行为。饭店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拘禁,记者对有关法律界人士进行了采访。

  一顿饭钱引出的纠纷

  市民梁某因近期生意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个人来到一家饭店借酒浇愁。在喝了4瓶啤酒准备离开时,发现自己出门时忘记带钱,身上也没有带手机或手表等可以抵押的物品,50多元的餐费让他犯了难。无奈之下,他只好向饭店服务员说明情况,希望可以给饭店写一张欠条,第二天再将钱送过来。服务员请示饭店老板后告诉他:“老板不同意赊账。”让他尽快想办法将饭钱付了。

  听到这些,没少喝酒的梁某认为,饭店因区区50几元钱对自己不信任,让自己“很没面子”,便执意要写下欠条离开。饭店的工作人员看到梁某要走,随即将梁某滞留在饭店大厅,并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在了解情况后要求双方协商处理。大约一个小时后,梁某的朋友送来了钱,饭店才同意梁某离开。梁某脱身后认为,饭店是服务行业,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将他滞留的行为应属“非法拘禁”。

  滞留不等同于非法拘禁

  据黑龙江省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芳介绍,饭店对梁某进行滞留并不属于非法拘禁,而是为了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保护采取的一种“自助行为”。梁某在饭店吃完饭后不能及时付账饭店作为民事权利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为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而采取的民事保护措施,称为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自力救济或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民事权利的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损毁的行为。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

  我国相关法律均对民事权利自我保护过程中的“自助行为”作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合理的“自助行为”通常应符合下列条件:须权利人为保护和行使其合法权益而实施;须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妨碍的情况下实施;须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实施,而且如果在当时不实施此种行为,则权利保护将不能或很难实现;其实施手段不违反法律、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而且一般只能对债务人、加害人的财产或者行动自由施加临时性拘束;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当局处理。这五点也即通常所说的行使“自助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一是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二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采取的手段要适当;四是事后应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自助行为”不可乱用

  陈志芳指出,为维护民事权利而实施的“自助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必然构成“非法拘禁”。因此,“自助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可乱用,避免将保护自己的权利演变成对他人的侵害。陈志芳说,构成非法拘禁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可以是采用强暴方法绑架他人,或者采取引诱、欺骗的方式将他人引入特定场所予以关押,也可以是采取安眠药、催眠术等方法使人失去知觉而加以禁闭等,只要以非法手段剥夺了他人的行动自由的,都属于非法拘禁。因此,“自助行为”不可乱用,否则一旦超过限度就可能成为非法拘禁。

  陈志芳认为,在本案中,一方面饭店是在保护自身利益且情况紧急:梁某在用餐之后,即有付费的义务,由于双方未约定赊欠,加之饭店不认识梁某,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势必导致自身民事权利无从实现或难以实现;另一方面,由于梁某不能支付且不能提供身份证明,又无其他财产抵扣,将其滞留是饭店当时所能采取的法定方式,且饭店又同时向报警方报案。针对此典型的民事纠纷,警方要求双方先协商解决的处理方法也是正确的。在协商处理的过程中,从表面看来,饭店是侵犯了梁某的人身自由,但饭店是对梁某违反义务的自助,且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即仅仅是滞留,在付款之前不让他离开饭店,并没有对梁某实施打、骂、关押、捆绑、侮辱,也就是说正好能够制止梁某一走了之这一侵害行为,因此,饭店的行为完全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属于自力救济,虽然限制了梁某的人身自由,但应当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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