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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用知识产权出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5日05:42  哈尔滨日报

  问: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我想用非货币财产投资的方式对一家公司出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请问,如果我用知识产权来出资可以吗?

  答: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针对这条法规,股东在进行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注意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具备可依法转让性的,不得作为出资。如股东首次出资是以非货币的形式,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提交将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股东所出具的承诺书。

  具体到某类知识产权时,必须要注意我国法律法规对其的特别规定。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往往技术性非常强,只有被投资公司能够顺利掌握实施时其转让才具有意义。因此在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后,还需在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出资方应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样品、技术辅导等,一系列必要的工作,并明确约定对出资人上述义务的验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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