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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5日08:19  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杨丽萍)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局获悉,该局将代征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用人单位应在8月24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规定,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今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有一些调整:一是调整征收计算标准:将《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80%”调整为“60%”;二是调整起征点: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起征点调整为用人单位年均在岗职工人数20人(含20人),即年均在岗职工人数低于20人的用人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社保局代征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为8月25日至31日,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缴金额为:(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6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上一年度(2009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723元(宝安区按23989元计算,龙岗区按24607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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