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宁7月24日电记者韩萍记者23日从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获悉,目前,经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和颁布的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补充规定以及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法规、规章已达122件,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青海省政府于1987年制定《青海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各自治州、自治县也结合本地区域特点、民族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重新修订颁布后,青海13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部重新修订和完善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据悉,《青海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作为青海省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已列入青海省政府立法计划,正在进行前期调研、论证、草案起草等工作。为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重新修订也纳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各项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管理规定的具体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同时,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发展,青海依法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权益被提上立法日程,2008年8月至2009年11月,青海省格尔木市实施了城市民族工作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青海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立法将通过前期准备后列入政府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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