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723元。
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43454元(宝安区按23989元,龙岗区按24607元)×6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本报讯 (记者廖嘉明)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网站获悉,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8月25日~31日,征收标准下调20%的政策将继续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深圳市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吸纳残疾人。而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去年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由原来“80%”下调为“60%”。按社保局最新公告所示,2009年度的保障金征收标准继续以60%为准。
社保局提醒,各用人单位应在8月24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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