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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委托权上提至中级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6日07:34  法制日报

  本报郑州7月25日电记者邓红阳针对法院委托拍卖监督部门不明、基层法院司法拍卖工作问题较多、监督缺位等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将拍卖委托权上提至中级法院。

  7月25日,记者从河南省高院获悉,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司法拍卖委托中的众多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上提拍卖委托权是其中的一项。

  河南省高院规定,省高院司法技术鉴定处为全省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工作的管理部门,将选择拍卖机构的权利上提到中院,基层法院不再办理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工作。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拍卖,人民法院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廉政监督员等到场见证。

  按照河南省高院的规定,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为本单位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工作的管理部门,同时负责辖区基层法院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工作。基层法院办理案件中需要对外委托司法拍卖的,由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审查后,报请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办理。

  河南省高院还规定,省高院对委托拍卖机构实行统一名册管理。凡依法成立注册地在河南的拍卖机构,且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全部纳入全省法院委托拍卖机构统一名册。同时根据拍卖机构注册地建立各省辖市分名册。其中,拍卖保留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对外委托拍卖机构时,委托法院应当在全省法院拍卖机构统一名册中,公开以摇号方式随机选定;拍卖保留价在50万元以下的,对外委托拍卖机构时,应当在拍卖财产所在地分名册中,公开以摇号或抽签方式随机选定。

  对此,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此举既便于统一管理,便于统一掌握委托标准,也压缩了个别法官利用权力寻租的空间,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张立勇认为,目前,司法拍卖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拍卖成功率低、拍卖成交价低以及隐性存在的围标、串标、职业控场、拍卖公司和少数法官搞利益共同体等问题,都与拍卖活动竞争不充分,拍卖过程相对封闭、拍卖公司职业垄断有较大关系。

  河南律师秦三宽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举体现了司法拍卖工作社会化的整体思路、公开化的基本原则和强化监督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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