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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应向更深层次推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6日07:36  东方网-文汇报

  “媒体和公众舆论在审判过程中议论风生是否一定有助于司法监督?”“律师高额收费为罪犯辩护是否失去了社会公德和立场?”上周六上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做客第33期文汇讲堂,在总长3小时的主题演讲和现场互动中,结合当今中国司法实践中颇受公众关注的话题,以缜密的思维、严谨的表述,讲解了法官定位、司法裁量权、司法能动性等关键问题,并指出了当前司法改革中一些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

  不同文化产生不同的法官定位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以及本月在台湾爆发的司法官集体渎职案,季卫东认为,司法腐败的根子在文化和制度设计,他强调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向更深层次推进”,并预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蓄势待发”。

  季卫东一直致力于比较法研究,深谙中西司法制度的不同。15世纪时,东西方的司法腐败同样严重,对于化解之道,西方的选择是给“正义女神”蒙上双眼,强调法官排除自身和外界种种干扰而对司法程序负责的神圣性,而中国的“法官”产生于科举制度,在精英意识下,更强调睁大眼睛“明察秋毫”——事实证明后者并不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的制度设计。而后来,中国一系列的司法变革使得精英色彩越来越淡薄,当今的法官更已几乎等同于一般公务员……不同的文化产生了不同的法官定位,影响着司法。

  以舆论为主的社会参与是把“双刃剑”

  法官在审判中,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享有裁量权、发挥司法的解释权,同时又保证不滥用权力呢?季卫东仔细梳理对比了中外司法实践,指出虽然司法制度设计有差异,但这个问题是人类共同面对的挑战,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能找到完全有效途径来实现全部正义。

  但他同时指出,中国的司法审判中容易介入“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等主观主义倾向。社会参与固然能补救法律条文之于变化中社会的滞后性,舆论也是促成规范变革的重要因素,但如果任其发展到极端,往往会使司法丧失权威性和走向政治化。以舆论为主的社会参与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是把“双刃剑”,一方面监督着司法,另一方面也可能伤害司法。舆论可能代表民意,但民意未必一定正确,若放任这种“不确定性”来干预司法裁量,司法公正将难以保障。

  借鉴他国经验节约试错成本

  当有现场听众问如何看待中西方司法的差异时,季卫东说,因为制度和文化不同,简单地类比和照搬都是不理性的。在中国渐进式的改革中,我们需要借鉴他国的经验,以此减少自己的试错成本。他认为,司法独立是对中国高度集中的行政权力的限制和某种纠正,是对其正当性的最好保障。

  季卫东总结,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前提是将司法与行政区隔开来,并打破审判与直接民主短路结合的幻想。

  对话嘉宾、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田国强补充了季卫东的观点,指出市场经济下的法治经济,是顺应发展的必然。经济改革进展到一定时候,必须进行行政体制改革,“如果不能建成法治社会,现代市场经济下不可能有和谐社会”。

  在提问环节,由于有诸多司法从业背景的听众和大学法学院学生听众参与,30多张纸条上的问题既尖锐又有分量,季卫东和田国强两位“海归”教授的回答则相当精彩,妙语连珠,引得台下掌声四起。

  (本期文汇讲堂主要内容将在近期的文汇报上整版刊出,敬请读者关注。)

  本报实习生吴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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