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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对替考零容忍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6日08:19  国际在线

  香港男生请内地18岁贫苦男学生来港作“枪手”,应考美国入学试,成功混入试场应考两份试卷,却于应考最后一份试卷时被揭穿身份。内地男生承认一项串谋欺诈及行使假身份证罪名,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监禁6个月。(7月23日中国新闻网)

  贫苦学生仅为了2500元人民币就铤而走险,最后受到法律制裁,实在令人扼腕。考试舞弊事件在我国内地每年都有,但处理最严厉的也就是取消考试资格和成绩。在最近“学历门”事件中的方舟子表示:我只负责揭露事实,但没有权力去处罚谁。事件的是非对错,交给大众来评判。我们这个社会光有人站出来揭发假论文、假文凭、假职称和假成果等远远不够,对学术造假零容忍必须有立法跟进,必须像香港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替考行为那样,对学术造假者究以刑责。

  我国还没有一部针对学术造假的专门法律,对相关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更多的依赖于较低层级的校规章法,或在其他法律法规里寻找较为适用的条款。而在美国,有20个州认定使用假文凭就是犯罪。在加拿大,使用假文件去申请学校或工作则是违法行为,一旦查获将处以驱逐出境,严重时会以“误导罪”起诉。因而,在我国迫切需要为学术打假制定专门法律,不仅要将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明确下来,还需确定对学术造假“原罪”的有效追溯期,让靠学术造假的“成功人士”付出代价,以警示来者。

  在学术打假制度体系中,应像对待假冒伪劣商品那样对待学术造假,激励公众举报,公开曝光处理。造假者一旦被曝光查实,即通报征信系统列入“黑名单”。同时,建立行业禁入门槛,让造假者处处受制,难以立足。

  更重要的是,同时改革人才评价体系,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作用,对能力实施动态考核与实绩的量化考核,从源头上消除学术功利主义和学术造假之风。 (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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