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规定》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
2006年修改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也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应当报告”。
2009年9月发布的十七届中纪委四次全会公报,首次提到了加强对“裸官”的管理。
2010年2月,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印发的《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中,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赫然在列。
2010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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