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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巧解“连环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6日14:29  山西新闻网

  “我欠你钱没错,可别人欠我的钱不还,我拿什么还你?”这种搪塞的话语在“三角债”案件中可以说是司空见惯,然而新绛法院三泉法庭审理的一起代位权纠纷案,让债权人由“被动”变“主动”,让债务人的“借口”变“哑口”,一场诉讼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保护。

  借款不还告上法庭

  2008年,村民吕某因做石料生意向原告陈某借款28.9万元。2009年,吕某与采石经营户樊某对彼此间的债务进行结算后,樊某向吕某出具了借吕某44.9万元的借据一张。后原告陈某向吕某索要借款时,吕某表示樊某欠自己的钱,等樊某给了钱再还款。面对吕某的搪塞之词,陈某一急之下将吕某的债务人樊某告上法庭。

  对簿公堂各执一词

  法庭上,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陈某认为吕某借自己的钱不还,又不起诉樊某索要借款,严重损害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樊某偿还自己应得借款28.9万元。被告樊某辩称,欠吕某44.9万元属实,但不欠原告陈某钱,吕某都不起诉,原告更无权起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辨法析理公正裁判

  对于这起连环债务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是原告陈某的债务人,被告樊某是吕某的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吕某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原告依法可以行使代位权,故依法判决樊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借吕某人民币44.9万元中的28.9万元偿还给陈某。侯成丽 杜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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