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衡阳县地税房产租赁税收管理模式受全市推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6日14:53  红网

  

衡阳县地税房产租赁税收管理模式受全市推广

  (衡阳县地税局税收专项清理宣传)

  红网衡阳7月26日讯(通讯员 刘 锋)日前,从湖南省衡阳县地税局获悉,1至6月,共组织入库地方各税8589万元,占年计划的52%,同比增收1885万元,增长28%,其中组织入库房产税232.8万元,同比增长6.8%,增收29.2万元。

  今年以来,衡阳县地税局在拓展征管领域、规范征管行为的同时,针对一些待改制企业和私人房产租赁税收由于点多面广、资金困难等原因容易导致税款流失这种状况,研究出台了《衡阳县实行定额征收纳税人自有或租赁房产税收管理办法》,决定以由承租方代扣代缴税收为手段,从3个方面入手创新房产租赁税收管理。

  一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有房产,实行按年核定,分月随地税部门核定其生产经营的月定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二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租赁的房产,出租方属于私人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租赁税收统一由承租方代扣代缴并分月随地税部门核定其生产经营的月定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三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租赁的房产,出租方属于财务核算健全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应缴纳的房产租赁税收原则上由出租方自行申报缴纳,但承租方必须严格履行凭票把关职责,即每次向出租方支付房租时,必须凭“衡阳县租赁业统一发票”方可付款。

  为便于监管,该局要求,承租方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报送到该局办税服务厅或所辖分局办税窗口登记备案,次年3月底前将支付上一年度房租所取得的“租赁发票”(发票联)原件向局办税服务厅或所辖分局办税窗口申报结算房产租赁税收。承租方未能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向地税部门报送房产租赁合同,其生产、经营的房产租赁税收一律由承租方代扣代缴。

  目前,该项征管模式及工作经验正在全市推广。

稿源:红网 作者:刘 锋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